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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刑诉法修订过程:立法者和执法者较量十年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09-29 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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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迎来它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正。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对刑诉法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是实实在在的一次“大修”。自2003年全国人大第二次启动修改计划,距今已整整十年,十年之辩,十年之争,甚或搁置,修法之难可想而知。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跟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成为此次大修的精神主旨。

  自1979年制定以来,我国的刑诉法只在1996年做过一次修改。而在首次修改的七八年后,民间就一直呼吁再次修改刑诉法。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与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刑诉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近年来,呼声更加强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案件,不仅凸显司法理念的滞后,更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但刑诉法的重要性要求的“长期论证”和“小宪法”大修的紧迫性却很难兼顾。在保障人权、刑讯逼供、公民沉默权、管辖范围等诸多方面,立法部门、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争执不休。修法难——它不仅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也是权力与权力的博弈。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十年较量

  这次“意义重大”的修法,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从2003年被纳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以来,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经历了整整10年。这是一次颇具代表性的“开门立法”的实践。立法部门不下十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最终采纳了一部分意见。

  这一次,由民间提交的修法建议稿一共四本,其中三本由学者完成,一本由律师完成。这也是我国律师首度以这种方式参与修法活动。

  在《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过程中,四位学者代表和律师代表还原了历次修法讨论的过程。这当中,有面红耳赤的争吵,有消极的回避,有高层的调停,还有权衡利弊的妥协。

  “分歧点很多。但分歧是很正常的,各个部门的需求、利益差别很大,任何一个国家立法都会存在这个问题。毕竟各方面的利益、关切都提出来了,争论、吵架本身就是好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今年82岁的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对这段历史颇为熟悉。陈光中被称作“新中国刑诉法奠基人之一”,1996年刑诉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便是委托他来组织小组设计建议稿。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将刑诉法修正纳入立法规划后,我记得召开了两三次座谈会。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分管刑法的副主任是安建,郎胜(现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当时是刑法室主任。学者和立法部门的意见相近,但和实务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分歧很大。”陈光中对《中国经济周刊》回忆说,学者的着重点在于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立法部门也希望改革力度能大一些,要修法,不能没有进步。但实务部门比较注重破案,注重证据的收集,涉及到他们的权力受约束,总是持反对态度。

  “比如,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沉默权,一旦提及,没有一个赞同,根本就谈不拢。”陈光中说,“甚至,安建最后都反问他们,你们认为哪些东西应该改,怎么改?”

  由于各方意见“谈不拢”,再加上“上面没有有力的倾向性的支持”,这件事情就被暂时搁置了。

  “我印象中,就是2006年开了一些讨论会。后来,拖一拖,很快就2007年了,十七大就要召开了。由于各方认识很不一致,条件很不成熟,法工委也觉得很为难,很难有什么进展,后来就主动向领导汇报,说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建议搁置。”陈光中回忆说。

  2008年做了个铺垫

  2009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但这次重启修法并不是从2009年才开始,前面有个铺垫。”陈光中指出,重启修法有一个很好的契机——2008年的司法改革。

  十七大之后,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任组长,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启动。

  “当时也找学者开了几次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改革要点,一共是60点改革项目,虽然不全是关于刑诉法的,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最后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法来解决。”陈光中说。

  其中有一项“特别重要的成果”,就是“两个证据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之前的讨论中,对公安机关提都不能提的。”陈光中说。

  有了2008年司法改革做铺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和立法部门、学者、律师的意见,逐渐在趋同。“再加上佘祥林、躲猫猫、赵作海等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压力也很大。”陈光中说。

  公民沉默权之争

  一些在1996年修法中没能解决的问题,在这一次修法中得到体现。但这背后是无数次权利的权衡以及智慧的较量。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写进新法第五十条——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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