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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11-10 16: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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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内容提要: 一系列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但这一法律制度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我们通过各种立法活动对它们加以相应的完善,从而使这一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化。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经济顺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一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对此笔者主张:我国应加强和完善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从而建立科学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为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法学界应从理论上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及案外人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实施各种诉讼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诉讼违法行为,法律必然会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责任者承担一定的不利性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责任就是诉讼法律责任。[1]在法制较为发达的现代国家中,诉讼一般都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诉讼形式,与诉讼的这种划分相适应,诉讼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律责任和行政诉讼法律责任。[2]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国家及案外人对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相应地,一系列有关这种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就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是一种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一词在中国法学中是一个多义词,本文所讲的法律制度是指“有共同调整对象从而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规则的总和”。[3]就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而言,构成这一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则的共同调整对象就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换言之,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都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  2.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是由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构成的,单独的一个法律规定构不成一项法律制度。“许多规范构成制度,许多制度构成部门”。[4]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也是由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构成的。  3.构成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一般来源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构成的,但是,有的法律制度是由来自于同一个法律部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而有的法律制度则是由来源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不管如何,只要这些法律规范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相互间被一定质的独特性联结到一起,它们就共同构成了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一般是由来源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法》、《法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审判人员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和国家所承担的民事司法赔偿责任。现在我们从这四个方面来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1.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0章虽然是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该章实质上是“属法律责任”的规定,[5]也就是说,该章实际上是关于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对各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责任范围,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对于以下各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违反法庭规则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第二,责任方式,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对于上述各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相应地承担以下几种诉讼法律责任:拘传;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责令履行协助义务;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追究程序,追究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的上述诉讼法律责任应遵循以下程序:各种法律责任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规定是关于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2)《刑法》规定的由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对一些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实施的民事诉讼违法行为在内的诉讼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些犯罪包括: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第314条)。  2.审判人员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人员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规定了审判人员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实施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三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法官法》规定的由法官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我国《法官法》第11章以“惩戒”为章名规定了法官所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其中,第32条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中除了其中的第1款、第10款和第11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外,其他的违法行为都是法官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就包括了法官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法官应对在民事诉讼中实施的以下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于法官的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以下惩罚: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  此外,《法官法》第13条第8款规定了法官对于因其实施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民事诉讼中实施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使其不能继续任职的应被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刑法》规定的由审判人员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刑法》第385条对包括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的受贿行为规定为“受贿罪”;第397条对包括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9条对审判人员实施的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包括民事审判中的违法审判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程序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3.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些规定虽然是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于这四种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4.国家所承担的民事司法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该条的这一规定是关于国家所承担的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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