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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后,刑辩律师张友明介绍刑辩经验和感受
李庄案后,刑辩律师张友明介绍刑辩经验和感受
来源:
望谟县律师
网址:
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10-11 15: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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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后,刑辩律师张友明介绍刑辩经验和感受
2010-2-18
——律师的天然正义及其他
——对本届刑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问题的个人思考
对于
1月
30日刑委会开会时委员们提到的一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其实每一个小问题都可以形成一篇很长的文章。但是,这些个具有中国特色问题,如果用我的话来解释,则几乎也都可以三言两语说清楚的。从我从事刑事律师这十几年的经历看,每次参加行业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几乎都会成为与会刑事律师们倒苦水甚至是声讨的会议。虽说情何以堪,但律师们为稻粱谋,依然还必须继续做下去。李庄案的发生,不过是为我们重新分析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被大家关注的机会。
基于此,我想就前面讨论中涉及的问题,谈点个人的初浅看法。
1
、关于律师是否应该具有天然正义的问题:
自从律师被司法行政干部队伍请出去后,往日律师拿国家的工资、说政府需要的语言已经必然被律师作为自谋职业而离不开稻粱谋的情形所取代。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如果说具有正义性,它应当是通过法律制度的程序的设计来完成,而依靠律师自身的修养来解决职业本身的正义性,不仅对律师来说做不到,就是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也是做不到的。这种制度的设计、产生的理由,正是将公检法司和律师都想象为非正义的人来设计的,不然就可以不要这个制度了;其二,律师的稻粱谋问题和司法人员的五斗米需求,都可能衍生出非正义的因素,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收入应当依靠合同法来约束,而司法人员的收入应当依靠国家的薪酬制度来约束。为了防止钱可能产生的腐败,这本身依然还是一个法律和制度设计和执行的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律师一方面被要求背负着法治进步和正义的十字架,另一方面却被认为是在做一些“收钱不办事”的行骗勾当甚至是犯罪,其背后的深刻原因依然是先进的理念诉求和落后的体制制度的矛盾所致,就像将办理错案一律归咎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公平一样,一律将律师的“执业无能”归咎为律师的“行业无能”确实也是不公的;公正公平从来不是天生必然具有的,她就像一朵美丽的花,需要精心的栽培和呵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正义的制度,没有正义的司法官和律师,而作为被国家干部抛弃的律师,在底线要求上,是无需对自然的公理和正义负责的,需要的,仅仅就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的尊崇。
当然,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正义的。但实际上这不可能。质言之,模范遵守法律和律师执业要求一样,并不存在底线和上线问题,因为,过犹不及。
2
、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自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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