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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10-11 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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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 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我国政府和人民把这些未成年人看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多方面的努力。 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重点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从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角度出发,我国把从立法和司法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摆在了特殊重要的位置。14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120多部法律、25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很多是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者专门条款。 我国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明确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宪法的这一精神在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986年4月,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较全面、系统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规范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它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我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便在当地具体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从70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有升有降,但基本上是呈持续上升的趋势。1979年,我国法院判处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4954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4%;1989年,判处的未成年犯42766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8.89%;1990年判处未成年犯42033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7.24%,1991年判处未成年犯33392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6.58%。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在上升,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的特点,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采取了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规定,在审判、处刑、诉讼权利,执行刑罚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又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 我国人民法院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公正审判,并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矫治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很好地贯彻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法院逐渐改变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做法,形成了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进行审判活动,在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少年法庭的经验、作法迅速在全国推广。我国少年法庭建立比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1988年,全国建立了1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6月份达到862个;截止今年6月份,全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8名特邀陪审员在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是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有的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基础上,成立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以便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的司法保护。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从组织形式、审判程序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主要受理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另外,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也由少年法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到审理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少年法庭由法官或者至少一名法官、二名陪审员组成,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少年法庭法官不但要求具有很强的司法业务能力,而且要热心于青少年工作,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为了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很多地方法院举办了培训班,对少年法庭法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少年法庭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他们大都是教师或是其他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熟悉青少年的特点,有一定教育专长,少年法庭很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未成年人除享有法律赋予成年人的许多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因此,我国少年法庭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这些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这些原则主要有: 第一,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在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时,经少年法庭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会面;审判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上诉期间,如果被告人尚未满18岁,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第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均应公开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不得公开和传播诉讼案卷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第三,全面调查原则。少年法庭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外,还就导致被控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及时处理原则。少年法庭在保证办案质 量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很重视案件的及时处理,以保证无罪的未成年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能尽早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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