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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分类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21-05-24 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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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地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1、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的规定。依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按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发生了安全事故,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存在第三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工地安全事故赔偿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工地安全事故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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