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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刑事诉讼 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困境与出路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体现正义、秩序、效率等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创造性的司法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刑事司法政策目标。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对现实社会的洞察力、对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引 言 我国社会当前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发展的目的和任务。去年以来,王胜俊院长在各地法院的视察中多次提出能动司法的一系列观点和要求,强调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审判工中同样需要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重要作用,加大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力度,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量刑可予以酌情考虑,以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正 文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其享有的权力为审判权。虽然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然而相对于纷繁复杂的多元化的社会生活却永远是滞后的。在司法行为中如何体现法律蕴含的价值理念、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作用,是对法官的考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不折不扣地将法律条文与手头案件事实对号入座,即被动地司法,还是能动地司法,追求法律运作的最佳社会效果?被动地司法表面上表现为严格依法办事,但实际上是将法力精神、价值搁置一边,司法结果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认同,定纷止争的功能大打折扣。能动司法是指司法者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以外,还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后的决定。 司法实践中,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正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以诉讼调解为手段,促使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协商对话,鼓励被告人积极赔偿,从而获得从轻处罚,被害人也因此获得心理和物质上的弥补,同时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实现了刑事和民事的良性互动。 一、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追求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为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第一,与刑法谦抑精神的要求相符。在量刑情节,刑法的谦抑精神体现在轻刑化。轻刑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 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己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这也正如学者指出“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就必须在立法上实行刑罚轻缓化…,在司法实践中,要少杀慎杀,少判实刑,多用虚刑,少用自由刑、多用财产刑,多用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说明被告人有一定悔悟,人身危险性减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减少,对其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其次,也有利于消除被告人与被害人、国家的对抗心理,有利于被告人改造。 第二、符合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的价值。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从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过程,可见其是以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贯彻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理念的过程。其强调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协商对话,并让原告人在心灵和物质上得到弥补,同时体现了原告人对司法权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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