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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部属各单位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的要求,部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制定了《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确保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财务、人事、劳资、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要认真选派好符合条件的被委派会计人员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细则和试点工作方案。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点工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者、经营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各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保证国有资产出资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经营者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还要有利于调动广大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能的积极性。为此,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要制定好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好试点单位。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下同),工程、建筑、中车、物资、通号总公司,各选择1~2个所属单位进行试点。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三、要不断总结经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各单位在试点时,要不断探索新路子,总结新经验,完善实施细则和试点工作方案,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名称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建立适应铁路改革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一)铁路运输、工业、供销、施工企业(二)铁路控股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企业(三)铁路建设单位(四)铁路行政单位(五)铁路事业单位(六)铁路其他经济组织(七)上述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会计人员由被委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委派单位)进行委派第四条委派单位、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一)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财务稽核人员(三)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有关会计人员(四)按会计人员管理的经济计划员(五)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第六条对未试行委派制的会计人员,仍按照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办法进行管理第七条对于业务量较小,不便于设置财会机构和配备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单位,不委派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但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章名第二章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职权第八条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三)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四)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五)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被委派的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九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一)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和资金收支情况(二)组织制定会计工作各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按标准考核所属的会计人员,提出奖惩建议(三)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四)按规定对投资者编报财务报告,确保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能力、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五)组织对所在单位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六)监督所在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金、附加、基金,及时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七)审核所在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并会签(八)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九)委派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被委派会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会计事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十一条被委派会计人员应当以《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组织好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被委派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单位领导人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被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单位负责,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委派单位汇报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况章名第三章委派方法和程序第十三条委派方法包括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但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第十四条各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委派方法,也可以对不同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委派方法。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和地点比较集中、便于管理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实行直接委派方法第十五条不论实行何种委派方法,均应当保持会计机构不变第十六条直接委派的程序是由委派单位财会主管部门提名,经人事部门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其中被委派的财会负责人,要事先征得委派单位总会计师同意。被委派会计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间接委派的程序是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报委派单位财会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被委派会计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章名第四章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一)由委派单位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与被委派单位脱钩,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二)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参加委派单位党、团组织安排的组织生活,或者由委派单位委托地区党委等单位管理第十九条间接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一)由被委派单位按照原办法进行管理,即由被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与非委派人员实行同等待遇(二)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第二十条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轮换制度,在同一单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第二十一条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原则。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委派到该单位担任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章名第五章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要建立被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第二十三条被委派单位要支持会计工作,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开展会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会计人员开展正常的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和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表,或者编造、篡改会计数据第二十五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领导财会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二十六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并对报送的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章名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被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一)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或避免国家和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在组织会计核算,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成绩显著的(三)为提高所在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四)认真钻研业务理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获得管理或科技成果奖的(五)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第二十八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阻挠干扰会计人员开展正常会计业务,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关于违法收支的书面报告,对违法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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