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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祥律师:律师遭“欠薪”案风险代理需谨慎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5-08-11 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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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长沙律师为欠薪的老板做代理人,成功为其减少应付薪资。事后却遭“欠薪”,催款无门,他选择向媒体求助,聊到激动处,廖律师哭了出来。那么,什么是风险代理?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深圳律师刘其祥通过中顾法律网对律师的风险代理问题发表了他的看法。

  刘其祥律师认为,律师费的收取是有规定的,有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但我们还是采取风险代理,这又该怎么办呢?我觉得这应当是律师界考虑的一个问题,律师维权了才能为当事人更好地维权,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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