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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上访和维稳等压力制造冤假错案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11-10 16: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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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近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那么按照这个要求,需要怎么样进行落实实践防治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及预防发生呢?从审判等环节一环扣一环中解析。

   【证 据】改变“口供至上”观念,注重实物证据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说,《意见》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

   《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死刑案件,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意见》提出,要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除了要杜绝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外,对于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程 序】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庭前证言或失效

   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表示,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对此,《意见》规定:

   ——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要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要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证据存疑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的,如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监 督】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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