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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5-05-05 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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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收集】证据的收集,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发现、取得和保全各种同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而不是收集证据的主体;# (2)收集证据的工作是由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和固定证据三个环节构成的;# (3)收集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可能破坏现场、毁灭罪证;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犯罪现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犯罪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计划,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计划。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计划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计划,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所谓要全面,就是既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材料,反对主观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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