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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实践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08-24 1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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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不服,怎么办?

  首先,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以通过复核的形式向上及复核;若过了三日,还可通过其他途经救济,比如申诉或在刑事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

申诉与投诉

  申诉人:范xx,身份证:23082319xxx303271,电话:0757-88xx3508

  代理人:刘峰律师,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13822292261

  被申诉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南公交认字〔2010〕第A0026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实施“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在先的事实,并直接撞死一人,撞伤多人的车辆驾驶员不承担任何交通事故责任,一般人均认为此事故认定书明显错误

  《南公交认字〔2010〕第A0026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其中直接碰撞行人的车辆粤WWT0在事故发生时,实施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众所周知,车辆超载会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加大危险程度,会直接造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失效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申诉人认为,正是这一违法行为,影响该机动车的刹车,是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严重的原因之一,该车驾驶员卓某应承担事故责任。

  二、肇事司机自认“全部责任”与事实不符,也严重损害了申诉人利益,严重损害死者家属和其他受害人的利益

  肇事司机在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中坚持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刑事“被告人”中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以获得从轻处罚,与事实明显不符,导致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侵权车辆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利益,致使死者家属及其他受害人有达70万元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对他们不公正,受害人仍会继续通过其它途径申诉。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如确有错误也需有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人员纠正,申诉人曾通过网上向佛山市公安局投诉,但却由出具认定书的经办民警给予答复,这种答复本身就程序违法。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已中止审理,刑事案件审理也因此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已停止审理)

  综上,现有证据足于证明粤WWT0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南公交认字〔2010〕第A00267号》事故认定书不顾粤WWT0实施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事实,依然认定其不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特向贵厅投诉。

此致

  广东省公安厅警察督察处

申诉人:范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确有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纠正违法决定书》,由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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