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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彦、马敏强迫他人乘坐自己的出租车并以暴力迫使其多交车费案 被告人: 邱彦,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库尔勒市出租车个体经营户。1997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 马敏,男,22岁,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库尔勒市出租车个体经营户。1997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彦、马敏合伙经营出租车。1997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使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内地来新疆打工的胡云章,站在该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邱彦、马敏发现后,未问胡云章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快达火车站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农二师钻井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云章提前付3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5元即可),胡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云章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迫使胡云章交出现金30元,然后开车离去。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邱彦、马敏,使用暴力抢劫他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两被告人辩称: 我们为了要出租车钱,才打胡云章,而不是故意抢劫,指控我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符合事实。马敏的辩护人提出: 马敏打胡云章,是为了要出租车费,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指控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彦、马敏,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两被告人的辩解及马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于1998年2月2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马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马敏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马敏辩称: 我们只是向胡云章要租车费,由于胡想逃跑,我们才打了他。原判认定我们犯了抢劫罪,并以抢劫罪量刑,是不正确的。邱彦的辩护人提出: 原审被告人邱彦的行为,是强迫被害人胡云章接受服务,并在给胡云章已经提供了服务的基础上,想要胡多付租车费才使用了暴力手段,属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以抢劫罪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敏和原审被告人邱彦在夜间营运过程中,强行向胡云章提供服务,并在服务未完成时索要高价车费;在遭到拒绝后,又使用暴力手段,迫使胡云章交出现金30元。这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公平竞争和自愿平等的市场秩序,属于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有误,量刑不当,应依法改正。上诉人马敏的上诉理由及原审被告人邱彦的辩护人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应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3月3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马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邱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马敏、邱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而二审法院则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那么,对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应定何罪? 强迫交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一个罪名,它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这与抢劫罪的特征完全是相同的。但两者又有不同之处: (1)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还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和买卖自愿的原则。(2)抢劫罪的行为人当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威胁是为了强买、强卖商品或者为了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 本案被告人马敏、邱彦经营出租车业务于凌晨开车寻找乘客时,在未征得被害人胡云章同意的情况下,硬是将其拉上车接受服务,并且在送达目的地之前,对其施加暴力,强迫其交出高与实际租车费用数倍的现金。显然两被告人对胡云章实施的这些行为是强迫交易行为。按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两被告人深夜强迫被害人乘坐其出租车,又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出高价服务费,并将被害人打伤,应认为两被告人的强迫交易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的程度,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综上分析,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处刑不妥。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出罚金五千元,是正确的。 编写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善明 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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