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21-11-04 17:11:45
一、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哪些
(一)一般分包。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指定分包。指定分包是一项重要的发包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内房地产工程中也很常见,但国家建筑法体系内仍然主张业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许的。
二、建筑工程禁止分包的情形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三)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五)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工程分包的原则
(一)便于管理,分标不能过多。
(二)有利于招标竞争,不能分标过少。
(三)所分各标,应易划清责任界线。
(四)按整体单项或者分区分段来分标,避免以工序分标。
(五)把实施作业内容和施实技术相近的项目合在一个标中,以减少施工设备重复购置,减少施实人员。
(六)考虑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对主体项目分标的影响。
(七)要有利于发挥企业的优势,吸引有优势的承包人投标,可按项目性质和专业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