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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对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发展,提升消费者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2008年我市消协将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办公会议制度。积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监管。按照法定的职责,积极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监督检查,并就有关商品和服务中的问题继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切实使政府承担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二是继续倡导、督促企业自律。以《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导则》为依据,加强对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对商品和服务的责任意识,并把重点放在“诚信承诺企业网络联盟”建设工作上,按照《关于加强以和解促和谐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起企业和解员制度,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全面推动、督导企业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三是继续强化消费宣传和消费引导。充分发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责任,提高消费品位,自觉“学习消费、学会消费”,自觉杜绝不文明、不健康、不科学的消费行为。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消费投诉热点问题,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增进消费者的消费常识和维权能力,变消费纠纷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积极开展各种消费及服务社会调查活动,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四是继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重点是以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商品房、汽车为重点,加强对商品的社会监督,以银行、保险、交通、电信、供电等公用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以食品、药品、家电、农资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五是继续强化维权网络建设,全面履行法定义务。重点放在全市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工作上,集中力量解决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村级“两站”建设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切实使“一会两站”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作用,牢牢把握调动社会维权力量不动摇,继续发挥政府办公室会议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维权工作委员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形成企业和解、消协调解、舆论监督、法院审判的合力维权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并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消除群众不敢消费的后顾之忧,对促进消费有着深远的影响。

    消协决心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工商局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以构建起全社会在消费领域中恪守责任为己任,努力工作,开拓奋进,全力做好新时期消费维权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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