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公司法规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08-18 15:08:48

分享到:0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 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接受义务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驻川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均须面向全体学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 【章名】第二章就学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无特殊情况,学生受完义务教育的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残疾学生不得超过18周岁 第七岁城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或被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之前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缓学期满仍未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鉴定和登记制度,组织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八条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均须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附设其它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文艺、体育等单位需招收未受完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须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单位应当保证所招的学生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 第十条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减免杂费或给予资助。有条件地区可免收杂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学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给毕业证书 【章名】第三章师资第十二条全日制初级中学、小学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对师范院校的管理,使师范院校的设置和规模适应义务教育事业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其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计划将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派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毕业生分配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分配计划和派遣方案,不得擅自接收己按计划和派遣方案分配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任教的毕业生 师范院校毕业生须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期制度 中小学教师的调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轮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城镇教师轮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其行政、工资关系和户口不变,待遇从优,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政和国教师法〉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章名】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学校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变更课程计划 学校、教师不得在课程计划之外和法定的节假日给学生授课,不得违反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的作业量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不得举办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收费性的辅导班 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取消小学升初中的考试,实行就近入学 第十七条学校应使用由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和教学辅助用书。省以下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订购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科书和教学辅助用书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也可实行双语教学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自然灾害或学生失去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使学生辍学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开除在校学生,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组织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五)其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灌输宗教信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正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和学生去从事其他无关的活动。学校和教师也不得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从事其他无关的活动 【章名】第五章实施保障第二十三条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由省、市(州、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纳入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合理设置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班),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变更、调整、撤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设施和场地。学校不得自行出租、出让、转让校舍、设施和场地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的危房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校的危房问题 第二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筹措;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镇)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级财政应按保证“三个增长”的原则,对义务教育经费作出预算并按期拨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各项教育经费首先用于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三十条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农业税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专项经费,扶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主要用于发展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经费的筹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办产业的减免税部分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收入的一定比例应用于发展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和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各级财政不得用其他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顶抵财政对教育的投入 【章名】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划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义务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验收、监督和奖惩制度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障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

联系我们contact

more

  • 龙正碧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5338590333
  • lzhb988@126.com
  • 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天马城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