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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快人心的维权判例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6-07-25 15: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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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快报》近日报道,一名官姓男工在福州一家公司上班,负责公司各门店的电脑、电话等设备的安装维修。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官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3000元工资。可干了11个月后,他被老板“炒鱿鱼”。官先生觉得自己无过错又是用工方单方面中止劳动关系,便要求公司多发1个月工资,老板则仗着未跟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断然加以拒绝。

  此类情况,我们已见得太多。其结果大都是提醒那些打工者,当你被企业录用时,一定要注意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然,遇到类似情况,就只能任凭老板摆布。今年国庆节期间,浙江某地一些保姆因为在法定假日没有休息,想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就遇到了不仅雇主不予支付,而且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也说保姆跟雇主只有雇佣关系,所以不能享受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若照这样的逻辑,上述那位因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官先生,也就只有自认倒霉了。

  然而,这一次我们却看到了一个大快人心的维权判例:当官先生将老板告到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还他一个公道时,法院根据官先生提供的足以证明他跟企业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仅判决老板支付官先生所要求的那1个月工资,还根据双方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判决老板再补偿官先生10个月工资。这样,老板本来想赖掉3000元,却被公正的法律判决其支付33000元。这个判决结果,既让众多打工者感到惊喜,也给那些惯于耍赖的老板们敲了一记警钟。其实,在涉及此类事项上,我国《劳动合同法》早就有了明确规定。即用工单位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需多给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用工单位招用员工,自用工之日起,如果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就上例而言,官先生在用工单位工作了11个月,由于用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担责,从第二个月开始给予其双倍工资。这就正是法院判老板再付官先生10个月工资的依据所在。

  现实中,有很多事项,法律法规本来已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有些人就是不按规定行事,而是我行我素,不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眼里;而有的执法者有时也未能注意彰显法律的威严。我们希望上述这个公正的判例,能够成为处理此类劳动纠纷的一个范例,并对各相关方起到启迪与警示作用,尽量减少和防止此类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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