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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来源:望谟县律师   网址:http://www.tjzszbhls.com/   时间:2015-05-12 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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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罪】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以及酒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走私的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这里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一般物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尽管不是国家禁止进目的,但是走私这些货物、物品,如果数量较大,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偷逃大量关税,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害。所以,对大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予以严厅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在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的走私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具体指以下货物、物品:一是上述物品之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上述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并非包括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所以本罪所指一般货物、物品也应包括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无线电收发报机及及通信保密机.烟、酒,外币及有价证券。电视机、摩托车等。三是应纳税的货物、物品。这是本罪犯罪对象中的主体,即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应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允许进出口,不过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关税对其需求加以适当的调节。因而这类货物、物品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本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出口货物、物品。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3)间接走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里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4)帮助走私的行为。即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5)武装掩护走私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等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进行走私活动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构成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即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被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这两种行为进行走私的.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除此之外,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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